网上组团自驾游易惹纠纷

廣州遊人 • 2014-6-19 17:52:18 •见闻 • 阅读 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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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廣州遊人 于 2014-6-19 18:22 编辑

          記者: 去年,8名“驴友”参加了刘先生在绿野网上召集的AA制欧洲自驾游,因行程中未按约定安排食宿,便将绿野网的经营者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活动召集者刘先生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29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庭审结束时,由于刘先生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如今,这种通过网络平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您怎么看?
     鄢会军:本案中若刘先生组织游客旅游牟取了利益,则不论该案例的性质如何认定,这部分利益刘先生都无法得到。该利益要么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被相关机关没收,要么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当事人。若行政机关认定刘先生组织的活动属于旅游活动,在刘先生本身既不属于旅行社人员,也不具备导游及或领队资格的情形下,则刘先生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很有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刘铭初:网络上出现越来越多追求个性旅行玩法的机构和召集者。定制旅游越来越流行,不少名人也通过自己的朋友圈组织旅游,包括任志强等人的迪拜行。如果是在国外举行的非商业AA制活动,参加者需要明确这是松散型的团体,如果实际中出现未按约定安排食宿、未走完网上所列行程而不能接受,参加者在当时可选择退出。第二,有些AA活动并不是真正的AA制,而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这时候出现未按约定安排食宿等问题,活动组织者和召集者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据了解,该案为近年来北京首例网上召集驴友出境游纠纷案,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类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如今还有众多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公共号以及微博等各种社交平台从事旅游收客,游客的权益应该如何保证?
  鄢会军: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形式,还有口头和其他形式,但无论如何,在实际组织出游活动中,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无疑是一种最为稳妥的方式。
  刘铭初:游客要想得到权益保障,要杜绝参加由个人和无从事旅游业务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旅游活动。另外,旅游管理部门需要真正把这些从事旅游业务的机构管理起来,而不是放任这种收客行为。对于非商业行为,如果参加了,个人认为既然是自愿参加的非商业活动,也自愿接受可能带来的损害和影响。
  记者:对于电商以及各种以APP为基础的平台,从事旅游活动,如何规范性质、行程、形式、费用支出等。《旅游法》以及《合同法》应该如何监管和完善类似活动?
  鄢会军:《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旅游法》也对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者资格的人组织旅游活动出台了处罚的规定。当然,这些都是大的方向,具体的细则,如前所述,需要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台法规规章进行完善了。
  刘铭初:一是要加大对旅游组织者的监管;二是对旅游服务描述有更明确的清晰的要求;三是对欺诈行为有严厉的制裁。作为电商平台在产品准入前,严格审查组织者的法律资质,组织者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无明确列明服务标准等。电商平台就如同超市,只不过旅游是无形产品而已。只要消费者购买了商业旅游服务,旅游组织者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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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初 知途旅行總經理.知名驢友

刘铭初   知途旅行總經理.知名驢友

鄢会军 廣州美亞電子商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執行律師

鄢会军     廣州美亞電子商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執行律師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事先充分沟通,保留记录,保护自己的利益。 
2014-6-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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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0条)

本帖最后由 廣州遊人 于 2014-6-20 08:50 编辑

       {:soso_e127:}俗话说“一样米养百样人”,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形式,还有口头和其他形式,但无论如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无疑是一种最为稳妥的方式。<法律是講證據.再談情.理.法..........                                                                                                                                 大家有何想法可提出討論?{:soso_e132:}>
回复 · 2014-6-19 19:50:10
顶马小飞、广州遊人!{:soso_e179:}安全和法律教育很及时,又多学习些知识,谢谢了!
回复 · 2014-6-19 19:54:21
謝謝關注  详情 回复
2014-6-19 20:34
本帖最后由 廣州遊人 于 2014-6-19 21:04 编辑
彭城知音 发表于 2014-6-19 19:54
顶马小飞、广州遊人!安全和法律教育很及时,又多学习些知识,谢谢了!

謝謝關注:handshake<多一份意外險.多一分保障>
回复 · 2014-6-19 20:34:53
作为活动组织者,不是不可以有报酬,但事先一定要讲清楚,让人明明白白消费。        
回复 · 2014-6-19 21:39:34
获取报酬,而不愿意讲清楚,就是想逃避责任。 
2014-6-20 12:38
作为活动组织者.有报酬.讲清楚.是合情.也合理.但是從《合同法》《旅游法》法律上是有待商榷/是不合法律規定  详情 回复
2014-6-19 22:22
本帖最后由 廣州遊人 于 2014-6-19 22:47 编辑
佩华 发表于 2014-6-19 21:39
作为活动组织者,不是不可以有报酬,但事先一定要讲清楚,让人明明白白消费。

作为活动组织者.有报酬.讲清楚.是合情.也合理.但是從《合同法》《旅游法》法律上是有待商榷/是不合法律規定的.更不用說是AA制了.
回复 · 2014-6-19 22:22:37
感謝佩华 和民工大哥關注  详情 回复
2014-6-20 20:04
一讲清楚,性质就变了,责任就大了。 
2014-6-20 13:03

作为活动组织者,不是不可以有报酬,但事先一定要讲清楚,让人明明白白消费。        
同意这个观点。
回复 · 2014-6-19 23:28:16
謝謝關注  详情 回复
2014-6-20 20:15
详细的报道和讨论:http://bbs.8264.com/thread-2125408-1-1.html?tplRank=RYBGOP   目前这种伪AA制,实为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助游,经常出现在各种网站上,北京的绿野网站就是这样一个网站,它们绝大部分的计划行程,都是商业性的,打着AA制的旗号,领队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所以每年都会出现纠纷和事故。
希望在中国互助游网站上,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是商业性的出行计划,就明码标价,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AA制,就严格遵守。参加者也要有分辨的能力,对所参加的活动,它的性质是商业的,还是AA制的,有全面的了解后再确认参加与否。
回复 · 2014-6-20 08:02:57
感謝山羊大哥詳盡分析/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查好攻略.心知肚明就好  详情 回复
2014-6-20 20:25
我是两个绿野网站注册会员,在那里,领队资格是需要靠参加活动的次数和队员的评议取得的,而且还有等级,不是谁都可以当的,更不是谁都能发布活动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也很正常,坏鸟还是少数。 
2014-6-20 12:51
本帖最后由 京西老山羊 于 2014-6-20 08:24 编辑

       真正意义上的AA制,结伴出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没有,也不应该有报酬的。反而有些情况是要赔钱的,如通讯费等。如果有报酬,就是商业性的。这也是法院判定案例的一个重要以据。     强烈建议互助游的参加者,在准备参加一个活动时,一定要认清活动的性质,是商业活动,还是纯AA制的互助游活动。现在有很多户外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有些是自发的、AA制的。有些是对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切记注意区分,以免在以后的活动中出现问题时,带来麻烦。


     判断是否是AA制自助游的基本条件就是:领队是否参加AA制,同其他人一样AA活动的全部费用,就是AA制;如果领队不参加全部活动费用的AA,就是商业性质的,领队是收取报酬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不反对商业性质的AA活动,有很多好的商业性活动是可以参加的,领队付出了辛苦劳动,收取一定的报酬也是应该的。关键是参加者要知道,心里明白。
回复 · 2014-6-20 08:11:04
很好: 5.0
很好: 5
说的非常好。 
2014-9-17 12:21
手法高明的领队,可以在预定之时,就私下约定,从旅店、餐厅、包租车司机那里获取回扣。账面上他一分钱都没有少付。防不胜防啊! 
2014-6-20 13:01
流行于网络与现实中的自愿组合自助旅行正以一种新的旅行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足以让大家有耳目一新感觉,但是在自助旅游过程中上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区域,需要参与这项活动的人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每个参与者必须购买旅游保险等,评估出行风险,评估自身健康和能力,费用对每个参与者来说是一个很明感的话题,必须事先约定采取何种形式:AA制还是商业模式,让参与者心知肚明,基于这样才能使组织者坦荡,参与者放心,完成一次旅行。
回复 · 2014-6-20 09:47:26
謝謝關注: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查好攻略,自己约伴出行,就没问题了。  详情 回复
2014-6-20 20:08
参与人数 1人品 +3 收起 理由
典型民工 + 3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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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典型民工 于 2014-6-20 14:07 编辑

这篇文章的精髓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参加活动前,可以对活动的行程,住宿、景点和费用等方面,和对方充分沟通,表达个人的意见,获取对方明确的回复,作为证据保留,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对方”可以是旅行社、领队和同行驴友。
一句话,就是要“想清楚,讲明白”,才可能“放心玩,满意归”;不然就是碰运气。
我个人目前不会和旅行社打交道,在参加驴行活动中,我实践的是——旅途中,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多换位思考,多忍让、不计较,以“吃亏是福”的想法,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玩的更加痛快,尽兴。要始终记得“让旅行充满欢乐”,这才是我和同伴一起出行的初衷。
回复 · 2014-6-20 13:47:31
我也觉得,人的心胸要宽阔,态度要良好,但是对待一些事情上的处理方法必须得强势。很多时候,看的太透反而不快乐,倒不如幼稚的没心没肺。人生就象一场旅行,不在乎沿途的风景,而在乎观赏风景的心情.~~让心灵去旅行!  详情 回复
2014-6-20 21:01
学习了
回复 · 2014-6-20 17:36:17
感謝關注  详情 回复
2014-6-20 21:38
廣州遊人 发表于 2014-6-19 22:22
作为活动组织者.有报酬.讲清楚.是合情.也合理.但是從《合同法》《旅游法》法律上是有待商榷/是不合法律規 ...

感謝佩华 和民工大哥關注
回复 · 2014-6-20 20:04:46
海風掠过 发表于 2014-6-20 09:47
流行于网络与现实中的自愿组合自助旅行正以一种新的旅行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足以让大家有耳目一新感觉 ...

:handshake謝謝關注: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查好攻略,自己约伴出行,就没问题了。
回复 · 2014-6-20 20:08:35
柳州梦哥 发表于 2014-6-19 23:28
作为活动组织者,不是不可以有报酬,但事先一定要讲清楚,让人明明白白消费。        
同意这个观点。

謝謝關注:handshake
回复 · 2014-6-20 20:15:36
京西老山羊 发表于 2014-6-20 08:02
详细的报道和讨论:http://bbs.8264.com/thread-2125408-1-1.html?tplRank=RYBGOP   目前这种伪AA制,实为 ...

感謝山羊大哥詳盡分析/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查好攻略.心知肚明就好:handshake
回复 · 2014-6-20 20:25:22
本帖最后由 廣州遊人 于 2014-6-21 05:00 编辑
典型民工 发表于 2014-6-20 13:47
这篇文章的精髓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参加活动前,可以对活动的行程,住宿、景点和费用等方面,和对方充 ...

     无论如何,在实际组织出游活动中,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后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无疑是一种最为稳妥的方式。
       我也觉得,人的心胸要宽阔,态度要良好,要有同理心,但是对待一些事情上的处理方法必须得强势。很多时候,看的太透反而不快乐,倒不如幼稚的没心没肺。人生就象一场旅行,不在乎沿途的风景,而在乎观赏风景的心情.~~让心灵去旅行!  感謝民工大哥光臨<早預料中>:handshake;P


回复 · 2014-6-20 21:01:37

感謝關注:handshake
回复 · 2014-6-20 21:38:51
学习了,真正的AA制,应该是没有报酬的吧?
回复 · 2014-7-19 15:32:07
謝謝關注.真正的AA制,是没有报酬的  详情 回复
2014-7-19 21:53
花海笑 发表于 2014-7-19 15:32
学习了,真正的AA制,应该是没有报酬的吧?

謝謝關注.真正的AA制,是没有报酬的
回复 · 2014-7-19 21:53:20
我赞成明白消费,清楚消费。
回复 · 2015-4-11 10:23:13
謝謝關注  详情 回复
2015-4-14 07:24
謝謝關注
回复 · 2015-4-14 07:24:02
画缘人 发表于 2015-4-11 10:23
我赞成明白消费,清楚消费。

謝謝關注
回复 · 2015-4-14 07:24:31